为不断完善临床、口腔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衔接,根据《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及《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皖教秘科〔2016〕86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可开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授予学位名称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 M.S.M.)。
第二条 申请资格
申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二) 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口腔医师。
(三) 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 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我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申请人员提供培训医院证明及规培录取文件。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我校将在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后,可向我校申请课程学习与考核、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课程学习与考核。申请人应按照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课程。
2.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以皖南医学院为学位授予单位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或者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资格审核通过之日起,必须在6年内完成课程考核,修满学分,并且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临床能力考核。申请人在国家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医师资格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4.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1)学位论文研究。我校根据申请人所在的规培医院及专业安排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新录取规培学员,可由所在规培医院统一申请,在规培第一年安排导师,与同年度专硕并轨;其他规培学员在完成课程学习、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后,可申请安排指导教师, 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时间须在12个月以上,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结束研究工作后的半年内完成。
(2)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选题应从临床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临床需求,体现临床医学特点。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具备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临床实践问题的能力。论文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参照《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3)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按照学校有关论文评审与答辩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重点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第四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申请后,需承担申请产生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一)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二)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三)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医师资格证书》被注销;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学位有关工作纳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同时应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皖南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校政〔2017〕38号),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