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由研究生学院审核,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