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人:高冰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次数:14676


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2019年3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6号)、《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校政〔201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注册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非临床学科研究生覆盖率与临床学科(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覆盖率的比例为2:1,临床学硕与临床专硕的覆盖率的比例再为2:1,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2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三等学业奖学金0.4万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参照《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校政〔2014〕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一年级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一年级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

(一)本专科期间无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本专科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并公开在二类及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

(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复试总成绩达85分及以上。

评选采取评审答辩等形式,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是否突出。新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数一般不超过年级人数的2%。

第七条  一年级申请学业奖学金条件:

(一)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为第一志愿录取为我校非临床类学科的研究生;

(二)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者为第一志愿录取为我校临床类学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研究生;

(三)申请三等学业奖学金者为调剂我校的研究生。


第四章 二、三年级申请条件及评定要素

第八条  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所修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5分,临床专硕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

(五)富有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选: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未按时交纳学费。

5.未参加本学年学籍注册。

第九条  从德育素质、专业能力、社会实践三个方面对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在上述三个方面均取得一定成绩。各评定要素(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和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除外)时间为上一学年9月1日至本学年9月1日前。所有材料只限参评使用一次。

(一)德育素质积分

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荣誉称号(如: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共产党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寝室等)分别加6分、4分、1分。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表彰(须有文件佐证)加4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2.担任研究生党组织、团组织、研究生会、班级的学生干部,每年度述职测评考核一次。考核等次设优秀、良好、合格三等,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加3分;良好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30%,加2分;其余参加考核的学生干部加1分。优秀、良好等次的名额数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进行分配。不参加测评者不加分。测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3. 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志愿服务类活动分别加1分、0.5分、0.2分。

(二)专业能力积分

1.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者加1分;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及以上者加1分。(研究生期间每类别只加一次)

2.以皖南医学院为单位,主持科研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每项分别加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参与申报科研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每项分别加10分、6分、4分、2分、1分。科研项目分类参照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分类标准。(可累计)

3.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不含共同第一作者,作者须排名第一,且第一署名单位为皖南医学院)并经导师同意发表文章,同一篇文章只限使用一次。每篇分别加分:SCI、SSCI收录20+IF*10分,其他Ⅰ类杂志20分、Ⅱ类杂志15分、Ⅲ类杂志8分、Ⅳ类杂志2分。(可累计)

4.正式出版科技专著、译著、科普著作、教材,署名单位为皖南医学院,主编加20分、副主编加10分、参编加2分。

5.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等项目每次分别加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每次分别加5分。所有学术交流项目须提前备案。(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6.获得科技成果奖,省部级及以上(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6名)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5分;市厅级(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

7.获得发明类国家专利者,排名第一者加15分;获得实用新型类、外观设计类国家专利者,排名第一者加6分。

(三)实践活动积分

1.在公开发行的相关报纸上以皖南医学院名义发表文章,每篇分别记0.2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总分不超过2分)

2.参加国家级、省(市)级、校级文艺体育类比赛等校园文化活动,获第一名(或一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第二名(或二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第三名(或三等奖)分别加2分、1分、0.5分。凡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文艺体育类比赛等校园文化活动者分别加1分、0.5分、0.2分。(同一项目加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计)

3.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一等奖,排名第一者分别加10、7、5分,参与者分别加5、4、3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二等奖,排名第一者分别加7、5、3分,参与者分别加4、3、2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三等奖,排名第一者分别加5、3、2分,参与者分别加3、2、1分。(注:每项不超过3人。含“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竞赛、科普创意创新大赛、大学生专利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

(一)个人申请。奖学金评选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申请奖学金者在综合素质评定中须有积分。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导师推荐,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申请。

(二)研究生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总分相同者,按照论文分类、公共学位课平均成绩高低进行排名。确定名单后,在研究生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

(三)学校评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会,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上报院长办公会。

(四)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本学年评研究生奖学金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2019年度2017级、2018级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仍按《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研究生〔2014〕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研究生〔2014〕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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