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高冰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64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类别)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相应学科(类别)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端正,达到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具备硕士学位水平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科(类别)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术学位申请者需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五条 专业学位申请者需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类别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具有运用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和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成绩合格。

第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术学位申请者和专业学位申请者(除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需完成以下(一)至(四)项中至少一项:

(一)以第一署名,且皖南医学院(含皖南医学院附属xx医院,下同)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三类以上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著。

(二)在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或拟录用)与本专业相关论著 1 篇,且皖南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3 区期刊排名前 2 位作者、2 区期刊排名前 3 位作者、1 区期刊排名前 4 位作者可申请硕士学位(根据中国科学院 JCR 期刊分区)。

(三)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位的发明人,且皖南医学院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单位;或者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国内或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排名第一位的发明人,且皖南医学院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单位。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五位的完成人,且皖南医学院为科研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课程及实践相关要求

第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修完培养方案所选课程且获得相应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不及格课程,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需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实践学习、学术活动;未完成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需通过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以研究生阶段的研究内容为核心,辅以文献综述、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并能够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从行(企)业实际出发,紧密结合行(企)业需求,体现行(企)业特点,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鼓励与专业最新进展密切相关的自主选题。学位论文形式符合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要求。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见解,并能够表明作者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体现学位申请者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其成果对本学科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学位论文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参照《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作者必须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原则。学位论文要求由研究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需注明作者在其中的贡献度和具体研究内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资料和数据具有可溯源性。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尚不能公开的研究结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论文中涉及研究对象隐私和权益等问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和11月,申请人应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

第十三条 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写出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培养单位负责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写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经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学术不端检测,通过检测后方可送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阅论文的单位和专家。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时,学校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 2 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时,增聘1位评阅人。3位评阅人如有2位持否定意见时,学位申请人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评阅时,学校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3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及以上持否定意见时,学位申请人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3 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带教研究生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主席名单应在答辩前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以公开方式举行。论文答辩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学位声誉。答辩应由答辩秘书专门记录。答辩记录要准确完整,并由答辩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必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和 12 月举行会议。

第二十条 符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单位)专家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汇总拟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至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结束后,填写学位授予决议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审核、评阅、答辩不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一年内修改论文后可参加答辩,费用自理。本文件第六条所要求的内容未完成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一年内完成要求内容,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学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学位申请前未解除处分的,或在研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参加学位申请。 如发现已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可撤销其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校政〔2017〕37 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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