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激励广大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高级人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
(一) 评选范围
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一年级、二年级研究生。不包括高校教师、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 评选等级、标准和比例
设立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每人每年人民币12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人民币8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年级研究生总数的3%、8%和16%。
(三)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皖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考试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3.综合测评结果居年级前列(具体见评选程序)。
4.在该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选:
(1) 未按时交纳学费。
(2) 未参加本学年注册。
(3) 休学学生不参与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4) 无故缺课累计达到15学时(含15学时)以上。
(5) 违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
(6)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7) 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或学位课程低于80分。
(8)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
(9) 在集体活动中表现差,因不文明行为造成较坏影响者,如酗酒,打架骂人,损坏公物等。
(四) 评定办法
奖学金的评定由四个方面组成,即业务学习,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日常学习与科研能力。业务学习占70%,思想品德占10%,社会实践与创新能力占10%,日常学习与科研能力占10%。具体测评办法见《皖南医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按比例由高到低,评定所获奖学金的等级。
二、三好学生
(一) 评选范围
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研究生。不包括高校教师、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占年级研究生总数的5%。
(三) 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服从研究生管理部门及导师的安排。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求知欲强,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各门功课成绩达到80分(包括80分)以上。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4.获得本年度奖学金。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1) 违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在校内外造成影响(损失)或各种处分的。
(2) 不服从教师教育、科室工作人员管理,不尊重工人劳动,****,言行失当的。
(3)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4) 不讲卫生,经常乱倒污水,乱扔纸屑甚至脏物的。
(5)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时(含5学时)以上的。
(6)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在校内外造成影响(损失)或受各种处分。
(7)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优秀学生干部
(一) 评选范围
包括班级班委会、年级学生党支部、研究生团委、团总支或学生会、校团委或学生会等系统学生干部。
(二) 评选比例
比例为45人以下的班级为一名,45人以上的班级为二名。依班级数分配名额,并原则上依班级产生,特殊情况,经年级批准,研究生部同意,学校批准,可在同年级其它班级评定。
(三) 评选条件
1.奖学金获得者。
2.热情为同学服务,努力工作,具有实绩。
3.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作用。
四、省级“双优毕业生”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双优毕业生”应曾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
五、评定程序和要求
1.奖学金的评定及“三好学生”等评选工作,是在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同时进行,先由个人或集体作出小结,然后班组考评或评选,年级评定、初选并公示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有评选数据由研究生部审核整理后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统一审定并公示5天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2.奖学金、“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新学年开学后进行评选,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及证书予以表彰。
3.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双优毕业生”分别填写《学生奖学金登记表》、《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双优毕业生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4.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双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是一项严肃且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工作,评选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5.本《办法》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皖南医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