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学位〔2013〕8号)
时间:2013-05-30 阅读次数:
    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学位〔2013〕8号),专门就做好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5条意见:

    一是明确培养目标,大力培养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临床医学人才。二是改革招生录取办法,推进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招录相衔接。其中中医类别的招生对象为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毕业且获得医学学士学位者。三是改革培养模式,推进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相衔接。四是改革学位授予办法,推进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颁发有机衔接。五是加强组织保障,保证临床医学(全科)硕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学位办[2013]8号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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